支那方认为死了11个人,除夏淑琴一家7口外,还有房东哈先生、夫人和两个幼小的儿子。
从地图上看,新路口距离安全区只有三公里,步行半个多小时可到,为什么夏先生一家不肯去安全区呢?
夏淑琴一家距离中华门不到五百米远。
12月12日,雨花台失守后,日军猛攻中华门,曾一度占领一段城墙,南京面临失守。
中日双方在中华门展开激烈战斗,88师拼命抵抗,下午三时,有人还看见孙元良站在中华门城楼上指挥战斗。
这样激烈战斗的地方,夏先生一家为什么不害怕,坦然自若的一直待到日军破城?
日军进攻中华门的坦克。
中华门激烈战斗,双方反复争夺,几百米外的夏家为什么听不到?
中华门激烈战斗,双方反复争夺,几百米外的夏家为什么听不到?
松村俊夫《南京大屠杀大疑问》
节选 16 毫米电影《 马吉的遗言》 在这次研讨会上放映的电影题为《马吉的遗言》,其中有段说明介绍说,它是在马吉于南京所摄影片的基础上再加上日本和美国的其他新的记录资料制作而成。在其“解说”中也提到,马吉的影片经菲奇之手从南京带出后,让美国国会、陆军部以及红十字会的“少数”人看过。(158 页) 但是,如果在当时日本真的受到了全世界的谴责的话,那么,为什么在美国只能让“少数”人看呢?还有,该影片后来究竟消失到何方?为什么没有发展成一个大问题?对这些都没有进行交代。 从1990 年(平成2 年)12 月到第二年1 月,由于东德的公文书馆对外开放,事件发生时德国大使馆的罗森报告被公开。据称,该报告和被发现的马吉影片一起成为证明南京大屠杀的珍贵资料。(23 页) 根据姜国镇对这部电影制作过程的说明,作为马吉的记录、由菲奇带出的影片实际上只不过是马吉所摄原始影片中的一部分。并声称,姜国镇等人和马吉的儿子戴维取得联系后,从他的地下室里找到了沉睡在那里的原始影片。(21 页) 戴维在电影中说,“父亲于1938 年秘密地将影片带出,离开了支那。后来,他在美国、英国等地的教堂和各种团体中进行演讲和放映影片,告诉人们在南京发生过的事情。”( 164 页) 然而,我作为一名已经调查了各种资料的人员,对他说的话不能这样轻易相信。 被认为是公开讨论会成员所写的说明中,也像在模仿戴维的话一样,这样写道:“马吉影片的一部分被菲奇经上海运往美国,于1938 年只给了美国国会、陆军部以及红十字会的少数人观看。在当时,为了保护身在南京的作者,故称不知道其作者的姓名。”( 158 页) 但是,在《 资料集》中清楚地表明,该影片是菲奇在上海柯达公司冲洗的,影片由马吉所摄这件事在很早之前已由田伯烈报告给了国务院的宏贝克。戴维的说明是个谎言。此外,菲奇拿出去的负片有8 盘,如果不是马吉有意地向国际委员会的人们进行隐瞒的话,那么,没有任何当时资料能表明那些影片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马吉的遗言》的说明中说,从戴维家中得到的16 毫米电影胶片有4 盘(159 页)。8 盘负片经冲洗后再剪接合成为4 盘是可能的,没有什么不可思议。说8 盘负片是马吉影片的“一部分”倒让人无法认同。 此外,根据前面提到的威尔逊1 月9 日的信可知,马吉影片的最后一个画面是负了重伤的洗衣妇女,但在《马吉的遗言》中,有关洗衣妇女的内容是以朗读马吉手记的形式进行讲解的( 163 页)。因此,在《马吉的遗言》中有关顺序已被改变。这显然是在编辑的时候掉换的。然而,不管戴维是否为了表演而有时讲解、有时朗读,但不会改变这样一个事实:他没有告诉人们事实真相。 总之,虽然解说词像是从马吉手记来的,但是,尽管有关“场景”是真实的,而漏洞却比比皆是。其“原因”如再三指出的,是因为它的依据只是传闻。 李秀英的发言 在此之后的画面中,有对幸存者李秀英的采访。他们将现在的镜头和马吉所拍的旧影片埋行重叠对比,以强调两个确为同一人。 (十五)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李秀英女士,在约翰· 马吉拍的这段影片中当时19 岁,已有身孕。 现在,已70多岁的她要回首往事。 “李女士的脸部特写,在鼓楼医院里接受采访” (李秀英)说:“那帮家伙有一个人叫了起来,说‘这里有女人!’。其他的中国人想向他们说我是病人,但全部被士兵赶了出去。当其中一个士兵走到我睡的床边的时候,我用右手夺下了在他腰部的剑(译者注:应为刀)。我用力握紧(刀)剑,为了不倒下倚着墙站立起来。那个士兵吃了一惊,马上抓住了我的右手。我用左手又抓住了他的领口,此时我已将生死置之度外。这个士兵大声吼叫了一声,于是站在大厅里的另外两个士兵闯了进来,其中一个人用刺刀刺我的腿。我失去知觉倒下了。我能做的事情就只有这些。” “她露出伤疤,画面和马吉旧影片的影像重叠,逐渐淡化。” ( 原书165 ---166 页) 这里所讲的事件经过和麦卡勒姆、威尔逊及拉贝等所记录的以及和最近审判报道的新闻完全不同。尤其是,在法庭的证词中,似乎可以说她忘了在拍摄《马吉的遗言》 时的“台词”。另外,这里刊登的照片上脸上伤疤已不太明显,然而每日新闻社的记者竟能认出她和马吉影片的人是同一个人,只能说他有奇异功能了。 下面看一看另一份资料,并非无益。 在《证言---南京大屠杀》中收录有“战犯谷寿夫案件附带文书”,其中有李秀英的证言。这恐怕是她的名字被最初正式公开的地方吧。 12 月9 日的早晨,受害人李秀英和其他六七名妇女一起,在上海路小学(五台山小学)的防空洞里避难。突然,有7 名日本兵来到这里,想施行强奸。受害人李秀英立即抢夺日本兵佩带的刀,并展开激烈搏斗,她用头去狠劲地推对方的胸部。日本兵有一点不知所措,立刻吹响了哨子,请求帮助。于是,有好几个日本兵一起过来形成包围圈。这样一来,其他几名妇女逃了出去免于遭殃,没有遭到侮辱。受害人始终抓住这名日本兵不放,因此,其他日本兵无法达到强奸的目的,最后他们用刀开始刺杀。受害者在共受了33 处刀伤之后终于昏倒在地。后来,美国人威尔逊(罗伯特.O .威尔逊)医生和圣公会的麦卡勒姆(詹姆斯· 麦卡勒姆)牧师救了她,并给予治疗,使她死而复生。此外,还有两名护士叫沈文俊和高安华也对她进行了护理。现在,高女士是中央检查室的职员,沈女士住在洪武路30 号的陈宅内,她们都可以出庭作证。(原书48---49 页) 上述内容没有被《资料集② 》 收录,在这里出现了威尔逊和麦卡勒姆的名字,其事件经过和马吉影片中的有关说明完全不同。如果说谁也无法保证在南京法庭上和马吉影片中的李秀英为同一人的话,那是一点儿也不过分。 还有一个李秀英 《 南京难民区一百天》中也记录了马吉影片和受害人证词,据说这本书中传教士们只记录了残暴事件的冰山一角之一角,这里也写了李秀英的事。 她在这里的证词非常的长,为了便于比较,还是将其全部引用: 我们躲在五台山美国小学(西普克雷斯特学校)的地下室里,共有两间屋子,有五、六十人在那里巡难。靠近门口的屋子里全是男的,靠里面的星子里住着女的。12月18日,日本兵来到这里抓走了很多男的。据说只要被抓住,男的会被枪杀,女的会被轮奸,所以大家都非常恐怖。第二天(19 号)上午,当我刚吃完早饭时,好多日本兵来了,在屋子里有好几个女的被抓走了。日本兵也想把我抓走,但我拒绝不从,一头撞到墙上,右额撞着了,断了气,当场倒下。 当时,我父亲的工作是维持难民区的治安和秩序,他一遍又一遍地呼唤着我的名字,我终于醒了。用手一摸才知道,我的短发和额头上到处是血。我是宁愿死也不愿受日本人的玷污。 我躺在折叠床上,我们的屋子里有十几名女性。屋子有一个窗户,一半在地上,一半在地下。午饭后,这次又来了三个日本兵,首先他们将屋子里的男性赶出门外。然后,其中两个日本兵一人带一个30 多岁的女人走了,剩下的1 人朝我这边走来,他腰间挂着一把刺刀,一边说“姑娘,姑娘”,一边要解我旗袍(妇女用支那服装)上的扣子。我躺在那里,怒火中烧。当那个家伙靠近我的时候,我想抓住他的下身捏死他,但失败了,因为他弯下了腰。这时,我想去夺他的刀,于是就猛地从床上跃起,抓住他腰间刺刀的柄部就往外拔,可没有拔动。日本兵不想让我夺走他的刀便使尽浑身力气抓住我的手并压住不放。我用头顶他,还咬了他的手,日本兵“痛、痛、痛”嚎嚎大叫。另外两个日本兵听到叫声冲了过来。我一只手抓着日本兵的衣服,匆忙把他向墙角拽,两个人扭在一起。那时不知怎么有那么大的力气,一定是拼着命的缘故。 两个日本兵拔出刺刀,向我的身上乱刺。由于我当时处于高度兴奋状态,所以一点也不感到痛。脸面、耳朵、鼻子、眼睛、嘴巴,还有腿部,到处都是刺伤。我咬紧牙关,他们像刺木头一样继续向我刺来。我的大腿部是被刺得最多的地方。我已没有人样,也不再吝惜自己的性命。我将满口满口的血吐到日本兵身上。接下来,“扑哧”一声,他们刺向我的腹部,棉裤和内衣都被刺穿了。我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在恍恍惚惚之中,朦朦胧胧地听见有人在叫我。我睁开眼睛发现自己躺在木板上,父亲呼唤着“秀英、秀英”,几个人正在抬着我。他们以为我死了,已经挖好了坑,正准备将我抬去埋掉。 我吹到冷风,慢慢苏醒过来,口中的血大口大口地涌出。我已完全有了意识,我的孩子流产了。父亲看到我活过来了,立即把我运到鼓楼医院,美国医生帮我缝了伤口,他说“一共有37 处伤”。 当时,我脸部肿得非常厉害,头发粘满了血块,食物和水都从鼻孔里流出来。嘴唇缺了一块,牙齿已经一个不剩。你看,现在我满嘴都是假牙。 在我做手术的时候,美国人拍了照片和电影胶片。他就是马吉,瘦高个,会说中国话。(徐志耕《南京大屠杀》,昆仑出版社,214---215页)(原书250---253 页) 遗憾的是,从美国人的资料里弄不清西鲁库雷斯特学校里究竟是有防空洞还是有地下室,也弄不清当时究竟有没有男的在那里。我觉得似乎应该只有女的在那里,但12 月18 日和19 日上午的情形已无从考证了。不过,带窗户的防空洞总没有可能。 根据她说的话,日本兵当时只带了刺刀进来的。可是,为什么他们集中在她的脸部乱刺呢?这种做法往往是怀有恋情仇恨的人干的。在美国人的记录中,脸部是小刀(译注:原词knife , 以示和刺刀相区别)伤,重伤在腹部是刺伤,可是并没有说她被伤得不像个人样子。另外,说食物都从鼻孔中流出来,这一点从威尔逊以及拉贝的回忆中均无法想象。 当时最初给她治疗的是陶隶玛,对于濒于死亡的她来说,能听得懂“有37 处伤”这句英语吗?平成3 年(1991 年),李秀英接受每日新闻社记者采访时说,她记得住院约3 个星期后被称为马小父先生的马吉给她拍了录像。但是,在这里她说是“在做手术时”拍的。 我有这样一个推理,即:在审判谷寿夫时李秀英说的话被支那说书人传了出来,每日新闻社的记者听到此事后便和马吉的电影胶片联系起来,而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便乘机与之配合。在南京军事法庭上、在记者的采访中、在电影胶片中、还有在日本的法院里,相关的证词在内容上每次都不相同,这不正说明了他们所说的话并非亲身经历吗? 夏淑琴的镜头 马吉影片中的另一名幸存者“夏淑琴”又如何呢?她作证说全家人均遭杀害,仅活下来两名少女。她作为其中一人介绍了惨剧发生过的家。 夏淑琴第一次观看马吉影片,发现有她熟悉的场面: “马吉的影片工” 老奶奶回到家中,家人已被以最残忍的方式杀害,仅有两名少女还活着,夏女士便是其中之一。 “夏女士眯着眼认真看影片” (夏淑琴): “新路口五号是我家”。 “夏女士将人们引入家中,指出其父亲被杀的地方以及家里其他人死后倒在的地方。” (夏淑琴)“日本士兵追赶我的父亲并从后面射杀了他。他们还杀死了住在隔壁的两名小孩及其双亲。然后,他们将我最小的妹妹,当时还是个婴儿,从我母亲的手中夺过去摔到地上摔死了。后来,他们脱下了我母亲的衣服。我们躲在堂屋相反方向的门后,有一部分是从头看到尾的。日本兵不止杀害了我母亲一个人。” 两个女性虽能够平静地叙述着她们可怕的经历,但对于这样的记忆,也有无法忍受痛苦的时候。 (夏淑琴): “我看到了日本兵将我的大姐放在桌子上,脱下她的裤子,并对她进行轮奸。后来我被刺了三刀昏死过去。当我醒来时,发现二姐光着身子倒在那里,她是被强奸后杀死的。” (夏淑琴): “我讨厌他们,我非常痛恨他们。他们为什么那徉残酷和野蛮?!我们究竟对他们做了什么,我真的不知道。”(镜头:痛哭流涕的夏女士)(166 ---167 页) 和夏淑琴这段话的内容相关的大概是东京审判中马吉的证词吧。以下对这个证词的内容作简单介绍: 1938 年(昭和13 年)的某一天,我去了南门(译注者:指中华门)里面一带,在那里听说有50O 名左右的支那人被杀害,于是被带进到一个人家,据这家年迈的老母说,有很多小孩被杀害,只有两名逃脱。还有一位八、九岁的少女说,她被先进来的日本兵在背上刺了两刀,现在伤口已快愈合。她给我看了伤口,我便将其拍了下来(注:该照片也未作为检察方面的证据提交出来。)(《 “南京大屠杀”是这样编造的》 ,40 页) 本多胜一笔下的夏淑琴 夏淑琴这个名字还出现在《到南京大屠杀现场去》一书中,本多胜一向她进行了采访。根据本多的判断,她是在法庭中能够经受得住反方询问的五名幸存者之一,故本多称她的话为口头历史(参照后文)。 当时她七岁,全家共九口人。12 月13 日早上9 点左右,吃过早饭后,大家各自在做家务事的时候受到了日本兵的袭击。除了她和她4 岁的妹妹外,全家七口人以及邻居家中的四人均被杀害,其中男的被射杀,女的被强奸后杀害。她作了这样的证词,还出示了详细的现场说明地图。 下面是本多所问到的夏女士经历中的一部分: 她很快就感到有好多人进到家中,皮靴子踩在木地板上发出嘈杂的声音。几乎与此同时响起了枪声。她在被窝中虽没有直接看到,但当时站在门口附近的爷爷《译者注:应为父亲)已被射杀身亡。 紧接着,被子被撕开,是日本兵用刺刀的刀尖挑开的。在约8 张榻榻米大小的屋子里站满了日本兵。奶奶(译者注:应为外祖母)为了保护在床上缩成一团的四个小孩,站到前面挡住,但立即被手枪射中。她看见奶奶(外祖母)白色的脑浆从头上喷出。 然后,日本兵伸出手来欲从床上抓走她两个姐姐,由于过度的恐怖,夏女士大叫起来,就在这时她挨了一刺刀昏厥过去。虽然当时什么也不知道,但夏女士在身上左肩、右肋和背部有三处被刺伤。以后发生的事情,由于夏女士昏厥过去,故没有直接看到。(原书191---196 页) 我看见这张地图时吃了一惊,首先是因为她有那么好的记忆力,竟能画出幼小时家里房子的图纸;再者我非常怀疑的是,在日本军队占领南京的第一天里,她们一家人竟能和平常一样悠闲地过着日子。此外,在我读了《马吉的遗言》 中夏淑琴的台词后,再一次感到吃惊,因为台词和本多采访时的用词之间相差太远。 台词中有一句话“当奶奶回到家中”,显然这里的奶奶不可能是已经死了的奶奶;再者,昏厥过去的夏淑琴能看见她大姐被反复强奸也是非常奇妙之事。究竟什么是真的,真到什么程度简直无法知晓。说她能在法庭中经受得往反方询问看来只是幻想,这和李秀英说的话一祥,不能自圆其说。 笠原十九司笔下的夏淑琴 在笠原十九司《南京难民区一百天》中也记述了同样的事件。作为对马吉影片的证明材料,他对夏淑琴这样写道: 她一家人惨遭杀害,房子外面排放着十几具尸体,上面盖着席子,影片中摄下了这一场面。其中,有14 和16 岁的少女及婴儿的尸体。(原书253 页) 文章以此为开头,接着是对影片中镜头的说明: 老太太回到家中,全家人已被屠杀。据目击者称,其两个姐姐被强奸后身体被切开,杀害方式极其残忍。(原书253 页) 事件发生两周后,活下来的夏淑琴(7 岁)和其4 岁的妹妹一起被带到难民区。当时马吉从她那里听到了以上事件,随后去了现场(新路口5 号),并给搬出户外的遗体摄了影。(原书253 页) 以下将所谓马吉听到的惨剧原文登出: 日军侵入南京城的第一天(12 月13 日), 日本士兵来到了位于市内东南部的夏家。日本士兵仅留下8 岁和三、四岁的两名孩子,将家中的13 人全体杀害。8 岁的少女(夏淑琴)讲述了此事,我又向她的叔父和给我作向导的附近的老太太进行了确认,确有此事。 这位少女的背部和肋腹被刺中,但没被杀死。在被杀害者当中,有她76 岁的祖母,还有她母亲和16 岁及14岁的姐姐以及l 岁的婴儿〔 妹妹)。两个姐姐均受到3 名左右日本兵的轮奸,然后被以最残忍的方式杀害。最小的妹妹是被刺刀刺死的,上面的姐姐及母亲是以无法说出口的方式被杀害的。我在南京听说了有4 起是以这样的方法被杀害的。德国大使馆的秘书(罗森)说,有一天,有一名女性的下身被插入了一根短木棒。他说:“那就是日本士兵的做法。” 我给这些尸体摄了影。她母亲和1 岁的婴儿一起躺在那里。那位少女说,还有一个l 岁的小孩的尸体是房东的孩子,这个小孩的头被日本兵用大刀劈成了两半。 这位8 岁的少女当时负了重伤,她爬到有她母亲尸体的隔璧的屋子里,在那里和她的小妹妹一起躲了两个星期。她俩吃着家里的爆米花和锅里留下的称为“锅巴”的烧糊了的米饭,喝着井里的水活了下来。后来,日本兵还不时地进到屋里来,于是俩人便藏到破旧的被子里。 住在附近的人们都逃到外国人管理的安全区去了。过了两周以后,附近的老太太回来时发现了她们,从而将她们救出(《法斯塔文书》)。(原书254---255 页) 对这段惨剧的经过,德国大使馆的罗森向本国报告时作了更详尽的描述,以下是其中的一部分: 13 日闯进来的是有30 人左右的日本军队,被杀害的是夏淑琴的父亲和姓马(译者注:应为姓“哈”)的房东及其妻子和他们七、八岁的女儿。(原书255 页) 在这里,房东的1 岁婴儿变成了7 、8 岁的女儿,可见文书的内容是多么靠不住。 尽管如此,笠原却得出了如下结论: 通过和马吉的记录进行比较,很明显本多胜一所采访的资料具有很高的可信性。(原书255----256 页) 然而,一般说来,判断历史资料可信性的第一准则在于其同时代性,我们只要看一下最容易理解的人数,便有违背常理之处,而并不像笠原所说的那么单纯。 马吉确认过的事实是:12 月13 日 日本兵杀害了13 人。可是,本多胜一采访的证词(《到南京大屠杀现场去》 191---192 页)中说,当时夏家有9 口人,其邻家有4 口人。由于活下来了两名少女,故被杀害的应是11人。而且,在夏淑琴的记忆中,其邻家并非房东。 许传音说的夏淑琴 东京审判时,许传音对于该事件作了以下证词: 有一天,我和马吉一起去了南京东边的新开路7 号,发现那一家有11 人被杀害,有3 人被强奸。被强奸的人中,有一名14 岁,一名17 岁。强奸之后,日本兵将异物插入这些少女的阴道。少女的祖母让我们看了异物。这位年轻的姑娘是在桌子上被强奸的,我看见桌子上还流着血。被杀害者的尸体放在离家数米远的地方。马吉和我给这些尸体照了照片(注:照片也未作为检察方的证据被出示)。因为这些尸体是裸体,所以可清楚地看到可怕的伤口。(《 “南京大屠杀”是这样编造的》,49 页) 许传音的证词说,带他们看现场的是被强奸少女们的祖母。他并未提到叫夏淑琴的女性,但说到了马吉拍了照片。 许传音虽没有列出具体的名字,但无疑这说的是同一事件。正如前所述,因为马吉作证说过,1938 年的某一天,有位年迈的老母亲跟他说过话。将两者作一比较便很清楚。 在昭和21 年(1946 年)12 月31 日军事法庭对谷寿夫的起诉书中也写道,在多起强奸、杀害事件中,“被告的部队(中略)在新路口刺杀了夏淑兰等8 人”。(② 249 页) 但是,这当中具体的人名、场地和判决书附属文献中的日期、人名、场地以及杀害方法等等由于过分详细,因此可以说,很清楚他们经过了修饰。所谓夏淑琴的经历,也只不过是将东京审判及南京军事法庭上的一些事情归纳之后人为编造出来的,而东京审判及南京军事法庭上的有关证词是以马吉及许传音记忆为基础的。能得出这样结论的人绝不会只有我一个。 拉贝证实的事实 为什么能得出上面的结论呢?因为根据拉贝日记,我们知道了原来一直被认为是事实的东西结果是个天大的错误。对此,支那方面、本多及笠原等论客也一定是吃惊不小。拉贝在1 月29 日的日记中进行了以下描述: 马吉找到了8 岁和4 岁的少女,据说其亲人共11 人,一个没剩全遭残忍杀害。还有,在被邻近的人们救出之前的14 天时间里,她们一直呆在自己母亲的遗骸旁。上面的大女孩将家中剩下的一丁点儿米做成饭,好歹熬了过来。(《拉贝日记》,213 页) 该日记显然是同时期的资料。由此可知,事件发生的时间并非南京沦陷后两周左右,而是经过了一个半月后的事。这和以前的认识之间竟相差有约一个月的时间。 说到这里,其实在东京审判中,马吉证词的审判速记中写的也是“1 月的某一天”。 而说了“那就是日本士兵的做法” 的罗森回到南京的时间是1 月10 日。 事件究竟是在12 月发生的,还是在1 月发生的,或者都发生过,现在已无从考证。此外,在南京军事审判中说的是新路口,《到南京大屠杀现场去》以及《马吉证言》中说的是新口路5 号,而许传音说的是新开路7 号,我无法将它们区别开来。 然而,包括拉贝的日记在内,所有说的应为同一事件。这样认为是很自然的。因此,不管是哪一种说法,真正能肯定的是:这件事发生在支那便衣兵很活跃的时期;犯人谁也没见到;对犯人的断定仅仅是推测而已。 夏淑琴的新证人 似乎变成了幸存者中女英雄的夏淑琴到处进行证言,并不断捏造断的事实。被收录在《南京大屠杀和原子弹爆炸》中的她在日本的演讲记录(原书14 ---19 页)便是其中之一。在这里她说的话和本多采访时说的不同。 首先,她说,12 月13 日的早上,开门后被日本兵射杀的是“我的父亲”。 接着她说,一家9 口人中有7 人被杀害。她和她妹妹一起吃着剩下来的饭过了一周时间,这时“终于被来收容尸体的人发现了,后来准备去老人堂”孤儿院。就在这时,她“舅舅”从安全区里接她们来了,将她俩领了回去。 她还说,来接她们的时候,“南京市内的局势已经非常稳定”,可是这里的“舅舅”马吉却不知道。 她说着说着便偏离了有关记录,这就是一个例子。于是,新的证人又出现了,似乎想努力做到自圆其说。 该书中,作为在南京现场的取证调查,为加强印证夏淑琴的证词,又增加了一名证人。他叫哈梦鹤,信仰伊斯兰教,是位回族老人。(原书20---23 页 他说,当时他12 岁,在南京沦陷约一个星期前,和他的父亲及二叔逃难到了南京城外,只有他三叔留在了难民区里。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由于担心家里的房子和叔叔,便“和父亲及二叔一道,加我共三人回去看看家里的情况。” 回到家中他发现有11 个人已经死了。原来,发现尸体的并不是一位老太太。尸体的数目本来应和家里剩下的人数相等,但“不知怎的出现了13 具尸体”。后来发现,是因为有“两名不认识的人”夹在中间的缘故。也就是说,他三叔一家4 口人加上租借他们房子的夏淑琴一家7 口人,还有两名不认识的人,全部加起来共死了13 人。 他们3 个人还非常肯定地说:“实际上是我们当场将尸体进行了处理,所以现在仍然记得很清楚。” 他还说,这个房东的东家就是他自家,夏家以外死掉的4 个人分别是他的叔叔、婶婶、堂姐、堂妹。他们“当天没有举行葬礼,请来阿訇《(伊斯兰教的僧侣)后,举行了仪式,自己埋葬了死者。” 他从1937 年(昭和12 年)至现在的1995 年(平成7 年)一直住在叫马道街的地方,夏淑琴自那次惨剧以来几十年里一直没有到过这里。但是,她1994 年7 月,随某个访华团来到了这个家,所以他能在五十多年之后,又和夏女士再一次重逢。 前面提到的死者人数11 人和13 人这一矛盾,由“两名不认识的人”这一说法似乎得到了解决。这位新证人的目的也一定就在于此。但是,这又引发了新的矛盾。 夏淑琴作为一名幸存者既向本多谈过她的经历,又演出过电影《马吉的遗言》 ,可是却说“到这个家来”和哈梦鹤再次相会是在1997 年7 月。她说哈氏为其房东的族人,这一提法也让人觉得是为解释以前各种同时期资料间的矛盾而编造出来的。此外,哈梦鹤还作证说,当时在南京“听说有5 个各种各样的团体参与了遗体的掩埋”,死亡人数比30 万“只会多而绝不会少”,因为本族死者的尸体是由他们自己掩埋的,本族中“被屠杀的人数没有被计算在30 万人之内”云云。这些说法是顺着支那共产党政权的授意主张的。 谎言又引发出谎言,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些谎言使得各种证词的可信性荡然无存。 该书中的多数证人,由于他们对日本军队的看法压根儿就是残暴的侵略者,所以向这些人提出这类问题是没有止境的。正如《南京大屠杀与原子弹爆炸》这本书的题目所显示的那样,他们将原子弹爆炸与南京大屠杀联系起来,想说日本人要负加害方的责任,故不能只提广岛和长崎的受害问题。 尽管如此,如果说南京大屠杀30 万人属捏造这一主张正确无误的话,那么在这本书中有名有姓的43 位各界名流怎么办呢?他们竟赞成“声讨加害方责任”。 该事件在徐淑希编写的《南京安全区档案》 中属于1938 年1 月31 日第56 号文书中的“第219 件”。可是,在“第219 件” 的记录中有两种不同说法。 在《南京安全区档案》中,马吉所听到的是在12 月13 日至14 间发生了这起事件(洞富雄)。 在田伯烈编著的支那文版《日人兽行纪实》 和翻译过来的日译本(龙溪书舍版)中,同样是“第219 件”,但说的是事件发生在l 月13 日和14 日。 《 南京安全区档案》中的第218 件为1 月31 日、第220 件为1 月30 日发生的事件;《日寇暴行录》中该事件被记录在1 月12 日的“第188 件”和1 月14 日的“第190 件”之间。 从事件的编号、记录的位置及《日寇暴行录》中的日期来看,并参照拉贝的日记,可以认为:事件发生在暴徒出现的l 月13 日或14 日(小孩的证词不好确定),在约两周之后被发现并记录下来。这样看是比较自然的。 根据东京审判记录,马吉在回答萨顿检察官时说;“我去的时候,正好是事件发生之后约6 周左右。” 《日寇暴行录》当然是从田伯烈的原稿翻译成支那文的。因此,其原版伦敦版和1939 年徐淑希于上海汇总的《南京安全区档案》应该完全相同。夏淑琴的证词很可能是以东京审判中马吉的证词为基础,在某个阶段由某个人设想出来的。 笠原在《南京难民区一百天》中写道:“李秀英本人和夏淑琴一家的受害事例,有胶片的影像资料,有威尔逊和马吉记录的文字资料,还有幸存下来受害者的证词,真是三证俱全。像这样可以完全肯定的事例恐怕再也找不到了。用支那文的‘铁证’进行表达再适合不过。”( 256 页)然而,包括新出版的拉贝日记、各种各样的资料以及她们所作证词的变迁表明,对笠原所说的话用“自私自利”来表达再也适合不过了。如果这两个事例真的是“铁证”的话,那么其他的证词、证据应该经得起推敲。而以上表明这两个事例正从相反方向证明它不具备任何证据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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